为了响应此目的,从2016年4月1日起,我院作为特定职能医院,如果就诊患者没有其他医疗机构的介绍函到我院就诊时,原则上初诊或者复诊时,患者需要承担定额费用。(诊疗费义务化)
基于该制度,本院自2016年4月1日起初诊・复诊时的诊疗费如下所示并另行征收。
敬请谅解。
内容 | 费用(含税) |
【初诊诊疗费】 患者没有介绍函到我院接受初诊时, 是医疗费之外另外需要承担的诊疗费 |
【医科】 5,500 日元 (分娩不征税时:5,000円) 【牙科】 3,300 円 |
【复诊诊疗费】 (1)本院通过治疗判断患者病情。对于病情安定的患者我院将向其他 医疗机构开具书面介绍函,如果患者本人根据自身情况需要继续留院接受诊疗的话,需要承担诊疗费以外的诊疗费。 (2)由我院向其他医疗机构介绍的患者,如果再次到我院接受诊疗, 并且没有其他医疗机构开具的介绍函时,需要承担医疗费以外的诊疗费。 ※(1)(2)在患者接受诊疗时承担。 |
【医科】 2,750円 (分娩不征税时:2,500円) 【牙科】 1,650円 |
如有疑问,请联系我院医疗会计窗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