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診

初診・複診時「選定療養費」相關

 因平成28年4月的診療報酬等相關規定修改,為推廣「初期治療由地區醫院、診所(初級保健醫師),高度、專業治療由綜合醫院執行」,醫療機構責任分攤與業務業務合作的目的,由厚生勞動省所訂定之制度。

 以此目的為前提,自平成28年4月1日起,含本院的特定機能病院,如沒有其他醫療機關等的介紹函而前往就診,原則上在初診或複診時,需由病患負擔固定金額。(選定療養費義務化)

 基於此制度,本院自平成28年4月1日起,初診・複診時之選定療養費,將另外收取以下金額的費用,
敬請理解配合。
內容 金額(含稅)
【初診選定療養費】
如無介紹函而直接前往本院接受初診之病患,除一般醫療費用外,將另外收取費用。
【醫科】 5,500 日圓
(生產為非課稅項目:5,000日圓)

【牙科】 3,300 日圓
【複診選定療養費】
(1)治療後病情穩定的病患,本院會以書面方式轉介至其他醫療機關。若病患自行選擇患者繼續在本院接受治療,除一般醫療費用外,將另外收取費用。

(2)由本院轉介至其他醫療機關之病患,如無其他醫療機關介紹函而再次前往就診,除一般醫療費用外,將另外收取費用。

※(1)(2)皆於就診時收取。
【醫科】 2,750日圓
(生產為非課稅項目:2,500日圓)

【牙科】 1,650日圓

如有任何問題,請洽本院醫事課會計窗口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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